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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敖某甲与敖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敖某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26。委托代理人:刘中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军,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55。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甲诉被告敖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25元,由原告敖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