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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金秀红、苏佳莹等与刘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红,苏佳莹,苏鑫钰,苏洪存,李素云,刘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金秀红。申请执行人苏佳莹。申请执行人苏鑫钰。申请执行人苏洪存。申请执行人李素云。被执行人刘双。本院在执行金秀红、苏佳莹、苏鑫钰、苏洪存、李素云与刘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