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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银奎、马毛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郭银奎,马毛,马玉奎,米存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康洁琼、何丽银,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银奎,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毛女,女,1967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玉奎,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米存莲,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银奎、马毛女、马玉奎、米存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兴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郭银奎、马毛女、马玉奎、米存莲支付申请执行人41195.90元及逾期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8元,共计4171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银奎、马毛女、马玉奎、米存莲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