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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呷登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呷登,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呷登,男。委托代理人杨卫平,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俊,男。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呷登诉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呷登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平,被告刘文俊的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呷登诉称,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约定月息2.5分。经多次催收,被告无力偿还借款。2014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无钱支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条子,约定2014年9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文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刘文俊辩称,2012年3-5月,被告刘文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00%,本金10万元在2014年年底已还清。原告起诉的10万元,是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利息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文俊急需资金向原告呷登借款,截止2014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呷登现金壹拾万元小计(¥100000元)再不计息,在2014年9月份还清。何小华刘文俊2014年2月12号四川省南部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文俊向原告呷登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刘文俊亲笔书立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已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书立《欠条》系资金利息,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呷登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刘文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刘文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敬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