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恢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虹金属制品厂与刘风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环虹金属制品厂,刘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5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虹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闫庄村。被执行人刘风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虹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刘风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云分文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虹金属制品厂货款81797元,诉讼费2683元。本院除已于2015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风云名下的坐落在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古林里28-2-302房产进行了查封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