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兰雪岭与李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雪岭,李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兰雪岭,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秋香,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文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兰雪岭诉被告李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王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雪岭的委托代理人李秋香(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被告李文辉在原告经营的装饰门市部赊购装修材料,计款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还款。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00元。被告李文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兰雪岭及其妻子李秋香是经营室内装饰材料批发业务的个体户,被告李文辉曾在原告处赊购装饰材料,李文辉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兰雪岭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2013年4月5日,李文辉。”该笔款项,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文辉欠原告兰雪岭货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兰雪岭货款3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