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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驾驶员,住蒙城县。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怀远县荆芡乡境内沿X04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石山村路段,在道路南侧将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王某乙(胸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90mg/100ml)碾压致当场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小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由怀远县万福镇前往蚌埠市,沿X04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怀远县荆芡乡境内石山村路段时,在道路南侧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某乙(男,46岁,荆芡乡郑岗村人)碾压致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外另行支付被害人王某乙亲属经济损失103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王某甲证言、蚌埠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怀远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尸检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车辆过磅记录和称重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