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祥军与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军,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陈祥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谨,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军诉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祥军承担。审 判 长 杨晓军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