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龙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长彬、于福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李长彬、于福龙等,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619号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彬、于福龙等。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长彬、于福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本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柳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