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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与刘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武,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武。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曹亚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武为与被上诉人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武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由上诉人刘建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