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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国敏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国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9号罪犯唐国敏,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唐国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3、4、5、6、7、8、9、10、11月获得嘉奖;2014年7、8、9、11、12月获得嘉奖;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国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国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