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杨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猛,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杨猛。委托代理人谢东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36号淮汽综合楼5室,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40786。法定代表人滕慧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良川。杨猛与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08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6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已报送黑名单,故本案作可恢复性终结裁定。本院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163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西平执 行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