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甲诉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韩某甲,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朝锋,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韩某乙,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春亭、杜晓叶,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改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