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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甲诉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韩某甲,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朝锋,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韩某乙,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春亭、杜晓叶,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改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