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万良坤、邵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5号申请人万良坤。申请人邵波。申请人万良坤与申请人邵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申请人万良坤经人介绍在申请人邵波承包的位于十堰市浙江路新七建工地做墙面粉刷工作,2015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邵波应付申请人万良坤劳务报酬4165元,扣除500元罚款及点工345元,实际应支付申请人万良坤劳务报酬3320元,因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万良坤出现操作失误,致使申请人邵波受到损失,故双方为结算劳务报酬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邵波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万良坤劳动报酬2100元整。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良坤与申请人邵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