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特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林喷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075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工业开发区。投资人钮永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蕴琦,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的委托代理人王蕴琦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述称:2013年12月17日,申请人下属铜罗支行(以下简称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312822)第XXX号]。该合同约定: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在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向吴江市永林喷织厂提供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4万元的借款,由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未依约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除按正常结息外,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加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借款利率的50%。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日,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作为抵押人与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312822)第03329号]。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XXX的房产[证号:25012007)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在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处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154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X**号,登记债权额为154万元,权利顺序为第一位,权利人为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2014年12月29日,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向吴江市永林喷织厂发放贷款154万元,相应借款借据载明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9日,年利率为8.12%。2014年2月10日,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又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402822)第XXX号]。该合同约定: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向吴江市永林喷织厂提供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66万元的借款,由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未依约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除按正常结息外,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加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借款利率的50%。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日,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作为抵押人与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402822)第03438号]。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XXX的房产[证号:XXX]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在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处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66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2月12日,双方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47**号,登记债权额为66万元,权利顺序为第二位,权利人仍为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2014年12月29日,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向吴江市永林喷织厂发放贷款33万元,相应借款借据载明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9日,年利率为8.12%。上述两笔贷款发放后,吴江市永林喷织厂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利息。截止听证会召开时,此两笔借款2015年1月20日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现申请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就上述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即本案立案受理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8.12%计算,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18%计算。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均是事实。同意申请人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87万元没有异议。本案所涉两笔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希望到期后能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2%计息。逾期借款利率即使上浮50%,也应自借款到期日次日即2015年12月29日起开始上浮。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其向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据此享有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经查,该抵押房产没有设立其他在先抵押。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结欠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借款本金18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其拖欠借款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有权依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吴江市永林喷织厂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请求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作为吴江农商行铜罗支行的上级机构,有权行使其下属支行享有的抵押权。申请人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XXX的房产[证号:XXX]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312822)第XXX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402822)第XXX号]项下的债权[借款本金为18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以187万元按年利率8.12%计算,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7万元按年利率12.18%计算)],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额2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收取申请费3642元,由被申请人吴江市永林喷织厂负担,并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军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