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舒玉花、谢成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舒玉花,谢成本,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吴招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茂才,系申请××人职员。被执行人舒玉花。被执行人谢成本。被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姜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舒玉花、谢成本、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舒玉花、谢成本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借款本金638322.44元、利息12912.09元、本金罚息346.84元、利息罚息140.73元,以及2014年9月5日之后的罚息(以欠款总额651722.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643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执行人舒玉花、谢成本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舒玉花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10幢2001A室房屋(产权证号:瑞房预瑞安字第××号)的折价款、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成本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塘下街道肇平垟中村肇中路17号(产权证号:00013007,抵押于农村商业银行塘下支行)、坐落于瑞安市塘下街道尚城小区10幢2001B室(产权证号:00271537,与被执行人舒式玉共有,抵押于郑晓玲),被执行人舒玉花名下有一套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街道天瑞尚城小区10幢2001A室(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005006,系本案抵押物),上述房产本院它案均已查封,且本案抵押物已在评估拍卖中;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成本在外地银行账户中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农行及建行均有大额存款,上述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成本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多部车辆,目前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程序终结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