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雪彬与被告郑吓明、方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高雪彬,女,住福鼎市。被告郑吓明,男,住福鼎市。被告方水娥,女,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彬与被告郑吓明、方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雪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