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建岭与李淑霞、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585-2号原告赵建岭。被告李淑霞。被告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兼庄段西侧(东环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少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岭诉被告李淑霞、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淑霞、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岭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李淑霞、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建岭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美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