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