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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