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维祥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等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规划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固行初字第8号原告马维祥,男,回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房正纶,区长。委托代理人李贵军,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固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昌举,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洁,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一般代理。被告固原市规划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朱连续,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住房和��乡建设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凤贤,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宗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吉,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段虎,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公安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佑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保成,固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特别授权。原告马维祥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固原市规划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公安局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维祥以其在起诉后,经过考虑认为其诉讼请求不能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马维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维祥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兵审 判 员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