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晓英与四川乐山泰发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英,四川乐山泰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龚晓英,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治中,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山泰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兑阳湾24号。组织机构代码:20696279-0。法定代表人:唐述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英诉被告四川乐山泰发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晓英未在收到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缓交50元),由原告龚晓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奕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人民陪审员 彭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