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培红,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蔡培红,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朱兰。被执行人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大道西段。负责人韩彦林,职务院长。关于蔡培红诉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追加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义务,应对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