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县如意标准件厂与赤峰天平利安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县如意标准件厂,赤峰天平利安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91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县如意标准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投资人申兴周,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天平利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套青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县如意标准件厂与被执行人赤峰天平利安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做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天平利安玻璃钢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中的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