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督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若汐、李宗发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若汐,李宗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督字第157号申请人王若汐。法定代理人王晓峰。被申请人李宗发。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若汐的支付令申请并发出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李宗发提出异议称本案涉及到他与申请人王若汐是否存在父女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督促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李宗发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1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若申请人王若汐不同意提起诉讼,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王若汐负担。逾期未提出,则视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温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