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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华与建湖县敬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徐华,居民。被告建湖县敬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与被告建湖县敬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徐华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