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迅与崔瑞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原告:马**,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崔**,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迅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