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