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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