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拥军与陈奇志、芜湖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军,陈奇志,芜湖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拥军,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奇志,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芜湖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和平大厦。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景德路**号*楼。被告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沈世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拥军诉被告陈奇志、芜湖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受理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因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温瓯破(预)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重整申请,并于2014年6月10日指定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因此该案应当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如鹰人民陪审员 吴西平人民陪���员董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