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春,张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许清春,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开运街4666号车城名仕花园二期16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220103196504301636。委托代理人王云海,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吴淞路5号。被告张杰,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03196510221982,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开运街4666号车城名仕花园二期16号楼1单元502室。在本院审理原告许清春诉被告张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春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清春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清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清春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