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旬邑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旬邑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向旬邑县公安局报案,旬邑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日做出旬公(刑)立字(2015)7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赌博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8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乐代理审判员 成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