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常国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7号原告常国伋。原告常国伋向本院起诉,要求榆次区民政局解决其离退休待遇问题。经审查,本院认为,常国伋要求榆次区民政局解决其离退休待遇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国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