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自惠与商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惠,商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惠,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孙吉华,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商恩忠,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自惠申请执行商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商恩忠除有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禹新小区***号(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杨自惠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孙吉华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79224元,执行费408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