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桐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盛植绒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盛植绒有限公司,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丁建国,朱光洪,王建,丁斌,胡锡豪,王平,钱爱君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盛植绒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中路。法定代表人:徐锦保。委托代理人:包新东,季晓阳(实习),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南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国。第三人:丁建国。第三人:朱光洪。第三人:王建。第三人:丁斌。第三人:胡锡豪。第三人:王平。第三人:钱爱君。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盛植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建国、朱光洪、王建、丁斌、胡锡豪、王平、钱爱君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是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从而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未参加年检,于2004年8月18日被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故要求法院强制清算。经查,申请人是基于债权人的身份要求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申请人的债权是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的(2004)张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答复函》,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被申请人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盛植绒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桐乡市屠甸国祥人造皮革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建国、朱光洪、王建、丁斌、胡锡豪、王平、钱爱君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孙欢杰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