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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矣泽龙与被执行人周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矣泽龙,周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矣泽龙,男,1938年生。被执行人周灿顺,男,1969年生。申请执行人矣泽龙与被执行人周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峨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周灿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矣泽龙借款6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矣泽龙借款65000元。申请执行人矣泽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灿顺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灿顺系一人多案,负债较大,现因另案被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其工资收入已于2015年2月份停发,对本案标的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矣泽龙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灿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矣泽龙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李 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