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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粮食收储公司与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盛二梅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镇江市粮食收储公司,盛二梅,蔡建平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河阳镇南村。投资人盛二梅,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粮食收储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鸿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盛二梅,系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业主。原审被告蔡建平。上诉人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镇江市粮食收储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的管辖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宣判后,上诉人丹阳市苏绿大米精制加工厂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尚不能确定,因此,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并非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故对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不属本案二审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