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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高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艾某,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高安市筠泉路。被告陈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高安市筠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邹春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