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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况敬勇申请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敬勇,黑龙江省水利笫二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625号申请执行人:况敬勇,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笫二工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况敬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笫二工程处劳动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2)呼民初字笫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笫二工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笫二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9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当庭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2012)呼民初字笫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 志 军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文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