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秀忠与孙玉忠、朱桂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忠,孙玉忠,朱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杨秀忠,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孙玉忠,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朱桂霞,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秀忠与被告孙玉忠、朱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秀忠于2015年5月13日以“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秀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忠负担。审判员 张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