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月贸易有限公司、虞月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铭月贸易有限公司,虞月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7号之一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军。委托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铭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2103B室。法定代表人范延锦。被告虞月娣,女,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荧,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贸易有限公司、虞月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72元,减半收取计6,136元,由原告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