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吉祥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王吉祥,男。委托代理人胡月霞,女。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永勤,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