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江,杨凤华,刘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告 刘 长 江 等 人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被告刘长江。第二被告杨凤华第三被告刘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江、杨凤华、刘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8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