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益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益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深圳市益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九号吉盛昌工业区1号A401。法定代表人盘郁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京南路九号吉盛昌工业区7号厂房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益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58052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0505),为原告提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光彩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805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