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刚与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刚,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街南首房产商住楼*楼。法定代表人:朱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刚,个体工商户。一审被告: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刚、一审被告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审 判 员 周建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