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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彦桥与民卫生出版社、张庆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桥,民卫生出版社,张庆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7号原告吴彦桥,女,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号。法定代表人陈贤义,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琨,该社职员。被告张庆泉,男,汉族,1955年3月1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郝万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桥诉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被告张庆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桥撤回对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被告张庆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彦桥负担。审 判 长  贾喜周审 判 员  董文秀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