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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张增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增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英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宏伟,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荣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