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顾惠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顾惠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本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负责人黄飞,该支行行长。被告顾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诉被告顾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辉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于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