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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嫣然申请执行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230号申请执行人:胡嫣然,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行署家属院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金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前张庄99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七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涛于2015年4月29日前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涛存款3682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