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舒腊梅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舒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舒腊梅,女,汉和,住珠海市斗门区。(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申请人王小平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付清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舒腊梅、王小平名下的房过户给王小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嘉荣审 判 员 周雪辉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