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钟荣德与钟小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荣德,钟小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钟荣德,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钟小荣,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钟荣德要求宣告钟小荣死亡一案,本院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玉婷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钟小荣系申请人钟荣德之子,因被申请人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余年,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小荣死亡。经查,钟小荣,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钟荣德系被申请人钟小荣之父。被申请人钟小荣患有小儿麻痹症。1989年左右,钟小荣走失,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钟小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钟小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小荣于1989年走失后,下落不明已逾20年。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钟小荣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法定公告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钟小荣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钟荣德申请宣告钟小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小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