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89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负责人黄叻,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书面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